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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促进家事纠纷化解

日期: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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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转型深化、经济发展加速的大背景下,依法保障婚姻自由,保证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为此,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该院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增多,增幅扁平化。洛宁法院2016年审结家事纠纷案件406件,占民事案件的21.38%;2017年审结496件,占民事案件的20.39%,同比上升22.16%;2018年上半年审结355件,占民事案件的18.96%,同比上升22.68%。可见,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增幅扁平化趋势明显。

  2.案件类型多样,案由多元化。传统家事纠纷案件涉及家庭内部成员,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现在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人身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和涉外婚姻等。

  3.离婚诉讼首次起诉多驳回诉讼请求,多次起诉较多。家事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及其家族之间的矛盾,且很多当事人起诉离婚并没有经过周全的考虑,需要给予一定的“冷静期”。为此,首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除非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法官对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大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一些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会继续起诉,这也造成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据统计,2016年以来,经历两次以上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有89件,其中9件经历三次及以上诉讼才解除婚姻关系。

  4.案件调撤数量占四成,判决审理期限相对较长。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和固有的家庭伦理观念,使法官把审理家事纠纷重点放在为当事人消除对立、修复感情、实现和解上,出现了调撤率高和审限相对较长的现象。统计的300件家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的有137件,约占四成以上,调撤率为45.67%;判决结案的163件案件平均审限为59天,和随机抽取的300起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发现家事纠纷案件审限比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多16天。


  二、原因分析

  1.婚姻观念转变,家庭成员之间宽容度降低。有些当事人形成了一些与传统婚姻观念不同的想法,以为选择离婚就是摆脱束缚,是对自由的向往,关注点并不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子女是否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且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争议较大且很难达成共识。另外,从离婚原因上看,多数当事人双方过错不大,因家庭地位、生活习惯、认识观念出现差异便提起诉讼,包涵、宽容对方程度明显降低。

  2.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举证困难。家事纠纷的人身性、归属性、隐秘性,使多数当事人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不会留存证据,借贷行为不会签订书面协议,说和人或证人不愿出庭,尤其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点更加私密,再加上当事人保存和固定证据的意识较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全面厘清当事人情感变化、家庭婚姻关系、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需要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使案件审限相对延长。

  3.案情日趋复杂,矛盾不易化解。家事纠纷案件不只是对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后或双方获得的不动产、征地补偿、农村小产权房、社保发放及股权、股票、债券、保险等,导致财产构成复杂,财产分割困难。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因牵涉不同的家庭和家族,使得双方矛盾激化、对抗性强,都给家事审判带来新挑战。


  三、对策建议

  1.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家事纠纷案件过去由两个民事审判庭和三个派出法庭分散审理,以后可集中成立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合议庭,推进职能专业化。其次是提高矛盾化解方式的专业化,扩大调查范围,从当事人延伸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其他长辈,通过“劝、批、谈、教”,解开当事人心结,为他们制定调解方案。第三,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从庭审设置、座次牌摆放、庭审参与人等方面全方位营造家庭会议式的协商氛围,实现审判方式专业化。最后是对家事审判考核以调解率、自觉履行率和纠纷解决满意率为主要指标,实现质效评估专业化。

  2.畅通纠纷化解渠道,推进家事审判机制多元化。法院可主动“走出去”,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对接,把家事纠纷案件先分流到乡镇、社区或村组,委托社会调解组织和妇女组织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实现社会组织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同时,坚持“引进来”,实施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驻院调解。

  3.拓宽纠纷处理平台,推进家事解决机制综合化。一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援助律师工作室,对家事纠纷中的弱势群体进行诉讼指导、代理服务。二是成立联合调查平台。针对案件的不同需求,由援助律师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供法官参考。三是充分利用矛盾协调解决平台。对操作性强的调解方案,比如子女就业就学和“五保户”“低保户”等问题由矛盾协调解决平台落实。


  (课题组成员:赵宏伟 闫 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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