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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赵某与钱某离婚,婚生小孩赵某某由钱某抚养,钱某因赵某某患病花费医疗费45251元及交通费1280元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一半费用。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12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与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钱某于2016年9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钱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由于原告先天患有“内分泌性早熟病”,需长期每月前往南昌医院治疗,至今已花费医疗费45251元及交通费1280元,该费用全部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钱某垫付。因原、被告就医疗费承担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24105.5元。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均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赵某某先天患有“内分泌性早熟病”,原告父母离婚后,其母为有利于原告健康成长,多次带其到省城医治,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独自难以承受,作为原告父亲的被告赵某有义务共同承担该医疗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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