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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尚梨) 近日,华容县一男子张某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李某离婚。
张某与李某都是八零后,于2014年自由恋爱相识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于2015年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思想观念的差异偶有争吵。2017年,小两口为了修复感情,趁着“二胎热”,于2017年10月生育小儿子。不料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的关系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因家庭琐事矛盾日渐增多,在一次争吵之后,张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华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张某起诉与李某离婚时,李某分娩还未满一年,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起诉离婚确有必要,所以,张某依法暂不具有起诉权。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官后语:每个人都有婚姻自主的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这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法律也对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哺乳期妇女给予了特别保护,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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