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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庭在查清丈夫独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后,依法判决离婚时由丈夫对妻子进行经济补偿。
寿县保义镇张某某系学医出身,早年与妻子离婚后便独自一人来到上海,开办个体诊所。在上海从医期间,其偶然间与同乡女青年王某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操持诊所,诊所生意也越发红火。然而,就在诊所生意红火的同时夫妻二人却因性格原因,经常产生矛盾。此后,妻子王某某独自离开诊所并与张某某分居生活近三年之久。而就在此期间,张某某将夫妻共同存款16万元私自支取并使用。王某某得知后,向张某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并分居三年,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妻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某将夫妻共同存款16万元支取并独自使用,侵害了妻子王某某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利。为此,法院在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由丈夫张某某补偿妻子王其某8万元。
(来源:淮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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