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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充分举证债务系日常生活所需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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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举证证明责任。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银行未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公共生活,故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王某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材料,三方签订了相应合同。在合同的共同债务人签字一栏有“刘某”字样的签名和捺印。银行按时发放了500万元贷款,后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并请求王某、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1750元;王某、刘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5200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刘某、担保公司均辩称刘某对涉案债务并不知晓,也从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刘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故申请对合同中的签名和捺印是否系本人所为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合同中“刘某”署名字迹及捺印不是刘某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王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刘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名,银行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刘某知晓或者事后追认了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系经营性借款,且数额巨大,银行亦未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银行要求刘某承担共用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生产经营性贷款、金额巨大的贷款等,出借人如果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同意负担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个人独自偿还。建议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务必对贷款细节进行充分说明,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出借人可以通过配偶同意借款声明书、申请贷款确认书,或者让夫妻双方以共同借款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形式,证明夫妻双方均知晓并同意共同申请贷款。


  (来源:渝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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