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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离婚的财产协议可认定无效

日期: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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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时遭遇限购,拆迁想争取更多补偿,被追债想躲,有人想到通过两口子“假离婚”来实现。“假离婚”真能达到目的吗?法官提醒,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凡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均系离婚,不要因为要规避政策、逃避风险,拿婚姻当儿戏,离婚弄假成真,才是真正的风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张晓芳 通讯员 郭朋程


   1案例

  离婚后又同居,把别人还给女方的钱扣下

  前妻起诉,他说:我们是假离婚

  结婚四年后离婚,两年后又开始同居,常德男子李华帮前妻王玲把转入自己账户的80万元借给他人,而当对方还钱回来时,李华不愿意再把钱都给王玲了,两人为此数度争吵,王玲将李华起诉到法院要回属于她的钱,而李华则称,当时是假离婚,这笔钱应该是两人共同所有的。近日,常德中院二审宣判了该案。


  别人还前妻的钱被他扣下

  李华和王玲在2010年登记结婚,四年后离婚,期间一直没有生育。到2016年,两人又开始同居。同居后,两人金钱往来更密切。当年11月,王玲把钱借给朋友,她先后分3次转了80万元给李华,由他转交。半年后,朋友将这笔钱连同利息一起还了回来,但王玲仅收到24万元,余款均在李华手中,而李华不愿意将这笔钱交给王玲。

  为此,两人数度争吵,在再三要不回余款的情况下,王玲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华起诉到安乡县法院。


  法院判决前夫返还56万元

  李华称,离婚时赌气,将两层半的房子都分给了王玲,这样的财产处理不公平,且王玲此后答应将房子过户回来,王玲没去过户才把这56万元扣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离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双方虽同居生活,亦不能改变其财产的属性。本案中,两人虽然曾经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已登记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因此,王玲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应属她的个人财产。此款收回后,李华理应归还,但只返还24万元,余款56万元被其据为己有,于法无据,法院对王玲要求李华返还5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华向王玲返还56万元,此款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一审判决后,李华不服,上诉到常德中院,近日,常德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

  被起诉要债后离婚,房子归女方

  法院:恶意串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找人借了120万元迟迟不还,对方起诉到法院后,娄底人陈军马上与妻子刘欣离婚,房子归妻子,讨债的孙某将陈军与刘欣一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离婚时财产协议无效。近日,娄底中院二审宣判了该案。


  财产转移后离婚

  陈军与妻子结婚多年,两人有个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陈军有个弟弟陈强是做房地产生意的,陈强的四套房子挂在陈军名下。

  2013年,陈军找当地人孙志借了120万元,迟迟未还。2014年3月,孙志起诉陈军要求还钱,半个月后,陈军与刘欣协议离婚,两人名下目前在住的房子归女方所有,陈军名下另外四套房子为弟弟所有,女儿由刘欣抚养,陈军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陈军还与他人签下协议,帮陈强背了20万元债务。

  起诉的孙志认为,陈军两口子离婚后,一直住在一起,两人的协议离婚对财产分配不符合常理,明显有逃避债务的意图,并且陈军在欠了他120万元的前提下,还帮他人认了20万元的债务,因此陈军是假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部分无效。


  离婚时财产分割存恶意串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军与被告刘欣在原告孙志起诉两人共同偿还120万元债务后不久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明知拖欠原告120万元债务且已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陈军还为他人代偿债务20万元的行为明显不当。两被告在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存在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近日,娄底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例

  被前夫哄骗“假离婚”

  女子状告前夫未果

  白手起家,身价不菲,经营的公司生意蒸蒸日上,衡阳人李某被丈夫告知两口子都在公司有股份,这样家庭财产风险大,要“假离婚”才能保住财产。她轻信了丈夫的哄骗,办理了离婚手续,等发现上当了才后悔,她一气之下起诉前夫要求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尚未支付的200万元及利息196.95万元,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向原告释明法律,李某撤回起诉。


  约定的“假离婚”变真离婚

  李某与丈夫结婚多年,2012年,丈夫彭某告诉她,因为公司股份两口子都有份,一旦公司有不好的情况,家里财产会有损失,要两人假离婚,这样股份都在彭某手中,影响不了李某。李某对此深信不疑,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与丈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分割,该协议还约定彭某在两年内向李某支付人民币550万元,逾期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办理离婚手续后,彭某先后给李某支付了买房的首付款、转让了数百万债权等。等李某发现双方是真的分开,不能挽回的时候,她把前夫起诉到衡东县法院,认为前夫还有200万元本金及196.95万元利息未付清。


  法院:本金利息已清偿完毕

  被告彭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当时系协议离婚,不存在欺诈,离婚后,被告彭某已向原告李某支付了682.99万元,本金及利息均已清偿完毕。彭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转账记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约定被告彭某在两年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50万元,两年内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截止2017年1月2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为原告代付购房款及债权转让等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682.99万元,原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不是用来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应向其支付550万元及相应利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或经济纠纷,故可认定被告彭某已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50万元及利息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离婚没有真假

  法官介绍,从法律上来说,离婚没有真假,《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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