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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争夺唯一住房 法院: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日期: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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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通2月5日电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判给自己,男方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愿意补偿对方16万元,女方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补偿对方19万元。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予任某和邱女士离婚;婚生女涵涵(化名)随女方共同生活,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房产归邱女士所有,邱女士支付任某房屋差价款19万元。


  1996年下半年,任某和邱女士相识于朋友组织的一次聚会,两人一见钟情再见倾心,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两年多的恋爱,两人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2003年6月,邱女士生育一女涵涵。


  为了持家度日,夫妻俩省吃俭用,在南通市区购置了一个小套型的两居室。有了自己爱的小巢,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时光。但是好景不长,因沟通交流、家庭琐事等问题,两人逐渐产生了隔阂,经常发生吵闹。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涵涵慢慢地长大了,夫妻俩的缘分也走到了尽头。2016年,邱女士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要求与丈夫离婚。


  家事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邱女士再次起诉至法庭,坚持要求与丈夫离婚。


  诉讼中,承办法官向涵涵征询意见时,她明确表态如果判爸爸妈妈离婚,希望和妈妈在一起。


  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不是能否离得了婚,而是这套两人共有产权的小套房产的归属。对此,双方各不相让,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效。


  为妥善分割房产,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向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并告知双方对涉案案房产竞争的规则,即房子所有权归竞价高者得,另一方给予相应得货币补偿。在庭审过程中,任某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补偿邱女士16万元,邱女士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补偿任某19万元。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与否为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化解矛盾,改善关系。现邱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考虑到双方未成年女儿涵涵一直随邱女士一起生活,且涵涵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涵涵以随邱女士共同生活为宜。任某依法负担女儿的抚养费,抚养费酌定为每月1000元。


  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应按婚姻法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考虑到涵涵随邱女士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邱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任某,故涉案房屋以归并邱女士所有为宜,邱女士支付任某房屋补偿款19万元。


  任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 严永宏)


  ■连线法官■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婚姻法重要原则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程介绍说,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在一个较好的环境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在我国许多家庭中,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在经济地位、生活能力上总体较弱,所以法律也给予了适当照顾。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陈程说,该原则是婚姻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邱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任某,故法院将房产判归邱女士所有,邱女士支付给任某房屋分割款19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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