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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酉阳法院判决一起财产纠纷,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在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五条约定:“男方自愿给女方补偿贰万元整(20000元),须于2017年11月3日前付清。”截至目前,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离婚时依法签订的协议,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000元补偿款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酉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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