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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家庭暴力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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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是一律性而非选择性的,即受害人对暴力无过错是法定原则。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应当排除“清官难断家务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观念的影响,将焦点放在暴力是否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上,而非暴力发生的原因。无论施暴人基于何种原因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威胁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均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案例索引: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710号。


  一、案情

  原告:高某珊。

  被告:伍某顺。

  原告高某珊诉称:其与被告伍某顺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伍某乐。结婚不到一个月,伍某顺就对高某珊实施家庭暴力,直到2013年11月26日,因再次被打骂,高某珊带着儿子从家中逃出,回到娘家生活至今。短短四年间,高某珊被殴打近二十次,伍某顺的手段也一次比一次残忍,甚至到了威胁要杀死高某珊与无辜的儿子的地步。综上,特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儿子伍某乐由高某珊抚养,伍某顺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伍某顺支付高某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伍某顺辩称:1.高某珊在婚后第一个月提出要1万元去深圳做生意,由伍某顺父母筹足1万元给了高某珊。双方到深圳后因对做生意的意见不一致,由争吵发展到打斗。这就是高某珊在诉状中所称结婚不到一个月发生的家暴,其实是两人因为生意经营而起了争执。2.孩子出生后,高某珊不肯带节育环,要求用禁欲的方式避孕。带节育环是计划生育措施,高某珊不带节育环是违规行为,禁欲也是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2011年5月的一天,伍某顺上夜班后回家,被高某珊阻止进房睡觉,伍某顺只好在电脑房睡。刚睡着,一阵凉水淋在头上。伍某顺被淋醒后到大厅睡,又被高某珊用水淋。伍某顺躲避至奶奶的小房间睡,再一次被淋醒。高某珊质问道:你昨晚玩了几个女人?是五个还是六个?伍某顺听后火了,说要杀了高某珊。高某珊说你杀了我谁给你带小孩?伍某顺说一起杀了,然后自杀。在争斗中,高某珊破口大骂,还辱骂伍某顺父母祖宗,路人听了也说欠打。高某珊诉状中称伍某顺要杀死高某珊和儿子,指的就是这件事。自此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争吵不断。3.2013年11月,高某珊称其在深圳的姐姐叫她去帮忙管理生意,伍某顺没有同意。同月26日,高某珊竟带着未满3岁的儿子偷偷离开珠海,去深圳帮她姐姐打工,而并非像诉状中所说,因家暴逃出去。以上可见高某珊存在很多缺点,不能用简单的家暴把责任都推到伍某顺身上。双方性格不合,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儿子伍某乐由伍某顺抚养。高某珊自己的任性和违规行为引发一系列的家庭纠纷,导致发生争吵打斗,其作为过错方还要伍某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不合情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双方争吵后伍某顺将高某珊推倒在地并实施殴打,还持铁锤恐吓要将其锤死。2011年5月21日早上,伍某顺通宵在外饮酒后回家,到厨房摸正在洗碗的高某珊下体,高某珊将其推开并责怪他不该总是喝酒。伍某顺即将高某珊推倒在地,又大力肘击其胳膊,还拿菜刀猛砍高某珊头侧的地板,威胁要将其砍死。伍某顺父亲见状大声喝斥双方不要“打架”,上前打伍某顺三耳光,又打了高某珊一耳光。伍某顺住手后,高某珊打电话报警,被伍某顺一脚踹倒在地。高某珊又跑回卧室拿手机冲到楼下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但未做笔录。病历显示高某珊受伤为:1.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2.鼻外伤(挫伤);3.双上臂挫伤。2013年11月11日凌晨三时许,伍某顺饮酒后回家强行要求过夫妻生活,高某珊拒绝,伍某顺即殴打其面部及大力肘击其胳膊。儿子伍某乐被惊醒后,目睹了殴打的经过,还帮母亲擦眼泪。当日病历显示高某珊外鼻肿胀,鼻腔可见血迹,诊断为鼻外伤。

  每次被殴打后,高某珊均回惠来县的娘家居住约半年。2013年11月底,高某珊趁伍某顺及公婆不注意带儿子坐长途大巴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高某珊为服装店店长,月收入4000—7000元。伍某顺给一位开赌场的澳门人做保镖,月收入4000元。分居期间,伍某顺每月支付伍某乐幼儿园费用1000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珊主张伍某顺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具体描述了三次受暴经过并举证证明后两次受伤情况,伍某顺对殴打、恐吓高某珊的行为及造成的伤害后果也不否认。据此,伍某顺以殴打、恐吓的手段,对高某珊的身体、精神实施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定义,依法予以认定。关于伍某顺认为是高某珊的“过错”引发暴力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发生无过错乃是法定,而不取决于施暴人是否有“合理”“充分”的施暴理由。因此,无论伍某顺所主张高某珊的“过错”行为是否属实,均不影响对伍某顺家庭暴力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伍某顺多次对高某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高某珊请求离婚并获得损害赔偿予以支持。综合考虑高某珊的伤害后果及伍某顺的经济能力,酌定伍某顺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关于伍某乐的抚养问题,伍某顺多次对高某珊实施家庭暴力且让伍某乐目睹,由其直接抚养对伍某乐健康成长不利。另一方面,伍某顺父亲面对儿子殴打儿媳时,不能坚持理性的教育、劝阻,而是以殴打儿子或同时殴打双方的方式处理。可见伍某顺之所以对高某珊实施家庭暴力,与其从原生家庭中习得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不无关联。如由伍某顺直接抚养伍某乐,难免再次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综上,确定伍某乐由高某珊抚养。综合考虑伍某顺收入及伍某乐实际需要,酌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免双方今后因探望问题发生争执,案件对探望问题一并处理。考虑伍某乐年纪尚幼且与伍某顺生活在不同地区,为免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酌定由伍某顺每月探望一次,因探望发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伍某顺自行负担。伍某顺不得在探望时对伍某乐、高某珊实施暴力或恐吓,更不得有争抢子女的行为,否则,伍某乐、高某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高某珊与伍某顺离婚;二、婚生儿子伍某乐由高某珊抚养,伍某顺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伍某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伍某顺可每月探望伍某乐一次,具体时间、方式由高某珊、伍某顺协商安排,协商不下的,于每月第一个周六探望;四、伍某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珊损害赔偿金1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伍某顺主动支付了高某珊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三、评析

  (一)受害人有无过错不是认定家庭暴力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施暴人指责是受害人的过错引发家庭暴力是常见的抗辩理由。受“清官难断家务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观念的影响,审判中容易将注意力放在查明暴力发生的原因而不是暴力是否发生和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事实上,夫妻因意见不合发生矛盾时,双方各自采用一些策略和方法应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由情感、习俗、伦理道德进行评判。此时所谓“对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但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是一律性而非选择性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即属违法,而不论其有无合理的施暴理由。

  本案中,被告对殴打原告的事实基本认可,其抗辩理由主要在于认为自己系因原告的过错才实施殴打,双方属于夫妻“打架”而非家庭暴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的暴力行为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和精神上的恐惧,已经符合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予以认定。


  (二)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探望问题,阻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

  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从原生家庭中习得暴力,本案系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典型例子。当伍某顺对高某珊实施殴打时,其父亲不是进行劝阻,而是上前殴打伍某顺或者同时殴打伍某顺和高某珊,在作为伍某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发表意见时,还称“早知道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就应该两个一起打,一起教育”,可见其将暴力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方式使伍某顺学会了在面对夫妻矛盾时也以暴力相向。另一方面,伍某顺在对高某珊实施殴打时,曾让儿子伍某乐目睹,目睹暴力同样对子女造成身心伤害,且易使子女耳濡目染地学会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为了伍某乐的健康成长,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故判决伍某乐由高某珊直接抚养。此外,为防止施暴人利用探望权继续对受害人进行骚扰、控制,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应对探望问题予以一并处理,作出妥当安排。


  (三)对损害赔偿金金额的确定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具体金额的确定,应从受害人的伤害后果和施暴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几方面综合考虑。赔偿金金额不应过高或过低,过低无法起到安抚受害人和惩戒施暴人的作用,过高则可能超出施暴人负担能力,给其今后生活造成困难。本案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和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是较为适中的赔偿金额。


  (作者单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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