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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替朋友借款200万未还 债权人诉其前妻共同还款被法院驳回

日期: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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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戴某和付先生存在借贷关系,因法院判决后付先生仍未还款,戴某将付先生的前妻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对法院已生效判决中付先生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戴某的全部诉请。


  原告戴某诉称,他与刘女士前夫付先生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发生在刘女士与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初他将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给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付先生未如期偿还债务,申请执行后发现付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且其明确表示无财产偿还债务。付先生与刘女士已经离婚,且家庭共同财产均由刘女士实际取得。显然付先生与刘女士离婚目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履行共同债务。


  刘女士辩称,200万元是付先生的个人债务,她对此不知情,且其与付先生早已分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戴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付先生述称,戴某主张的200万元本金是他自己帮助朋友借的,他没有将此事告诉刘女士,这钱也没有花在家庭生活中。他与刘女士2009年底就开始分居,刘女士一直与其父母住在一起,他的事情基本上都不跟刘女士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然发生在付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刘女士与付先生离婚协议书之内容,二人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戴某提出刘女士在离婚后实际取得家庭共同财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而且,戴某向付先生出借本金高达20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根据刘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达到付先生向戴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目的,加之付先生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及另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开庭笔录,付先生确认其向戴某借款的用途系替别人所借,由此可见该借款并非用于付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刘女士对此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戴某的全部诉请。(海 宣)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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