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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为人之本 莫让亲情对簿公堂

日期: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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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方面,成年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少子女面对父母的赡养诉求,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房山法院崔妍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告知大家赡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减少大家观念中的误区,并对缓和、修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感情提出建议。


  年迈老父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认定

  王某与孙某(已去世)共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王甲和王乙。1997年孙某还在世时,王某夫妇和大儿子王甲就曾因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最后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要求王甲每月给付王某和孙某100元的赡养费。后孙某去世,2017年5月王某将大儿子王甲告上法庭,要求王甲每月支付其1000元赡养费,并负担报销后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庭审中,王甲表示王某每月的退休金接近4000元,同时还有一百多万的存款和两套房子,反之自己身体不好,无力负担赡养费。

  审理中,法官通过调解了解到王某之所以起诉王甲是因为王甲就共有物分割纠纷先起诉了自己,起因是因为王某和王甲曾经住在同一个宅院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去世的孙某名下,王甲曾在宅院内建设了南房两间,在宅院拆迁后,双方对于南房两间是否析产存在争议,协商不一致王甲起诉王某索要拆迁利益,王某非常气愤才起诉索要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生效调解书虽已确定王甲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50元,但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每月50元的赡养费已经起不到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目的,现王某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为每月200元,并且王某的医疗费凭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票报销后由王甲负担二分之一。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王某和大儿子的矛盾由来已久,这次大儿子索要拆迁利益又将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在双方还有其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是否有权起诉增加赡养费数额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项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有住房、存款或是其他争议而解除。而且基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物价迅猛增长等因素,父母所需的赡养费数额会出现增加的情况,当父母提出变更赡养费用数额的要求,在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日常生活开销情况以及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后,对赡养费的数额可以予以适当增加。回归本案,50元的赡养费的确无法负担的王某的日常生活,所以王某也有权起诉王甲增加赡养费。


  赡养费具体数额应适当考虑子女负担情况

  2017年7月,84岁的马老太以自己年事已高,经济困难,身患疾病,她以七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七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护理费500元。在诉讼中,子女表示可以轮流照顾马老太,但是马老太表示不同意,强烈要求一人居住,请保姆对自己进行护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马老太的确无独立住房,每月只有500元养老补助。最终法院判决,赡养费综合确定为每月6000元,长子每月负担400元,次子每月负担500元,三子、四子每月各负担1200元,三个女儿每月各负担900元。


  法官提示:

  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对老人应当履行经济上的供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对于居住方式,马老太选择自行居住,请保姆照顾而不愿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是老人对自己居住方式的选择,子女应当尊重。其次,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下,也要考虑赡养人的收入、身体情况。本案中马老太的长子和次子以务农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较少,而且次子右手还存在残疾,所以法院根据子女经济情况的不同,酌定承担不同的赡养费数额。


  经济供奉与生活照料缺一不可

  龚某年逾七十,早年丧偶,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辛苦把两个儿子拉扯长大,但是孩子们没有自己期望般孝顺,不给自己生活费,龚某心寒不已,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子每月分别支付自己1000元赡养费。二子均未参加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张甲同意支付母亲每月1000元赡养费,但是小儿子张乙只同意给付龚某300元,而且强烈表示母亲经常无故发脾气,因而破坏自己和妻子的感情,以后都不愿意再见龚某。法院认为,龚某年事已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难以维持生活所需,需要子女赡养,子女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原告龚某每月领取补贴和打零工情况,参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张甲、张乙每人每月应当向原告龚某支付400元赡养费。张甲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原告龚某每月1000元赡养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后龚某提出上诉,继续要求张乙承担1000元赡养费。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虽然小儿子同意给付母亲龚某赡养费,却不愿再见自己的母亲,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费的问题容易解决,但是龚某与小儿子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切实的改善和修复。探望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不与老人共同生活就不尽赡养、探望义务。在审理的很多赡养案件中,我们发现起诉的多是丧偶的老人,另一半的提早离开,没有再婚,没有配偶的陪伴,在晚年的日常生活中容易性格暴躁,爱发脾气,也有可能为了得到孩子们的重视,做出一些不可理解的事情。本案中,龚某的小儿子说自己的母亲爱发脾气,性格暴躁,但是俗话说的好,“老小孩”,对待老人应当给予自己孩子一般的关心和照顾,充分尊重老人,更应包容他们的缺点,让老人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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