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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毛国东) 江西男子吴某与越南女子黎某在梁某(越南女子已嫁给江西省进贤县某村村民)的介绍下相识并结婚。一年后,黎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原告吴某诉被告黎氏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经查明,原告吴某系江西省进贤县某村人、被告黎氏系越南女子、梁某系越南女子,且早已嫁给江西省进贤某村村民。2016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梁某介绍相识,并于当月16日在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不同,双方难于沟通。2017年6月23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婚姻难于存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不同,双方难于沟通,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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