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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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直接涉及到涉外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送达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若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若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

  2、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3、法院层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4、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二)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自己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以免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可知,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涉外离婚的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离婚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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