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相关知识

日期: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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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离婚率较高的国家之一,其离婚制度相对较完善。中国式离婚既可到民政部门办理,还可到法院诉讼离婚。在澳大利亚,离婚是一个司法过程,必须到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无论双方同意与否都不存在另一个部门可以裁决离婚。

  家庭法是联邦法律,在全澳范围内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西澳的家庭法与其他州稍有不同。离婚申请可提交到任何一个澳洲范围内的家庭法院。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将澳大利亚离婚制度整理如下:

  在澳大利亚,无论结婚证的颁发国家,只要是和澳洲家庭法互相认可的, 澳洲家庭法院都可判决离婚。提出申请离婚的人叫申请人,另一方叫应答人。离婚首先看是否分居,没有分居,就谈不上离婚。离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无关,只要分居到了十二个月,即使应答方不同意,申请人也可申请离婚并成功获得判决。 离婚没有谁对谁错,不设过失方,一方不能够用对方的过错试图阻止离婚。申请离婚时,不用民事诉讼概念,也没有何某和严某,而只用申请、申请方和应答方。无论申请人能不能找到应答方,以及应答方做不做回复,法院都可能判决离婚。甚至和申请人和应答人的地理位置也无关,无论双方人在哪里,都可以判决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要求

  在澳大利亚,离婚的依据只能是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了。具体来说,离婚有两条标准,一条是必须夫妻分居不少于十二个月,这是一条硬标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例外。另一条是需要结婚两年以上,这是一条软标准,通常可以克服。不难看出澳大利亚家庭法在判断某一婚姻是否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了,使用的是一项简单、客观和非道德的标准。说它简单,是因为是否判决离婚首先看是否分居,没有分居,就谈不上离婚,分居是婚姻破裂的象征和前兆。说它客观,是因为它运用了十二个月的时间概念,而不是任由法官由分居时间的长短来判案。其直接结果,就是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无关。只要分居到了十二个月,即使应答方不同意,申请人也可申请离婚并成功获得判决,说它非道德,是因为在澳离婚没有谁对谁错,不设过失方,与抛弃概念无关,与婚外恋概念也没关,与“包二奶”也没关系。申请离婚时,不用民事诉讼概念,也没有何某和严某,而只用申请、申请方和应答方。


  二、分居的含义

  分居与简单的分开居住的概念不一样。事实上,文章常用的概念“两地分居”恰恰暗指着夫妻虽然身处两地,夫妻关系却不因“两地分居”而受影响。这样的“两地分居”,实质上没有分居。

  分居,除了不再“朝夕相处”外,必须由婚姻一方将其终止婚姻关系的意向通过再种方式让对方知道。这种方式,可以是行动,比如说搬出去住,也可以是语言,比如,明确告诉另一方。至于另一方不同意分居并不影响分居,即分居由一方的言语或行为即能体现。


  三、同一屋顶下的分居

  正如“两地分居”可以是婚姻的持续,继续在同一屋顶下居住也可以是分居的开始。从表面上看,证明在同一屋顶下的分居似乎很不容易,除了住在不同的屋可恨不得走道也得一劈两半,各走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只关心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模式用来示范效仿,而得依据个案情况来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没有性生活。一方不再是为另一方做饭洗衣也可以是明确的分居表现。

  澳大利亚在各州首府和主要市镇郡设立了专门法院家庭法院(Family Court)处理与离婚有关的法律纠纷。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属于联邦法院系列,设置级别上是高级法院,由首席大法官、主审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法院还有若干名司法注册官、法庭咨询官配合法官办案。对于家庭法院的某个法官的判决,或者对于行使联邦司法管辖权的州家庭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全额家庭法院提起上诉。

  (一)、无过错离婚

  《澳大利亚1975家庭法》规定,申请人离婚,无需证明自己或者对方有过错,即无过错离婚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造成婚姻破裂且无法挽回的唯一理由是有夫妻双方分居12个月的证明。

  (二)、父母的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家庭法案强调了父母的责任,法案认为:

  · 在孩子未满18岁之前父母双方均应该承担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 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法案做出了包括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安排。

  (三)、孩子的最大利益

  当做出涉及到孩子的决定时,法院必须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来判决。法院应当考虑以下几点来决定什么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 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关系

  · 孩子的要求和可能影响到父母承担孩子提出要求的因素,如:孩子的年龄。

  · 和父母一方或其他孩子分离而对孩子产生的影响。

  · 应当考虑只由父母一方抚养的实际困难和孩子的花费。

  · 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能力。

  · 孩子的年龄,性别以及文化背景(包括任何要维持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屿的文化的需要)。

  · 保护孩子避免任何由虐待和暴力引起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 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和对自己抚养责任的态度。

  · 家庭中的任何暴力和暴力的命令。

  · 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引起进一步的申请。

  · 任何法院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四)、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处理

  家庭法院解决财务纠纷的基本原则基于以下几点:

  · 计算出你的所得和你所欠的债务,包括:你的资产,你的债务以及他们的价值。

  · 考虑对婚姻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投入,如:工资和薪水的收入。

  · 考虑间接的财务投入,如:礼物和从家庭所得的遗产。

  · 考虑对婚姻的非财务投入,如:对孩子的照顾和家务的分担。

  · 还有一些因素,如:结婚期间的生活标准和婚姻持续的时间。

  · 未来的需要-法庭应考虑年龄和健康状况。

  · 未来的能力-财务来源,照顾孩子和收入的能力,正在和将要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用,目前正和你同居者的经济状况,需要抚养家庭中其他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五)、离婚纠纷中的和解

  家庭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而不是有法庭听审,然后作出判决。这也是澳大利亚法官认为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六)、强制性和解劝导

  如果原严某结婚时间不足2年,必须接受家庭法院的强制性和解劝导,原严某应该在法庭咨询的帮助下,考虑重新和好的可能性。结婚时间已经超过2年,而且没有财产争议的案件不须经过和解,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庭审,没有监护权和继承权的案件也可以直接进入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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