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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后,因抚恤金分割问题,老人与儿媳、孙女闹上法庭,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割?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甲系张某乙之父,王某系张某乙之妻,张某丙、张某丁分别系张某乙的长女、次女。2022年2月4日,张某乙在兰陵县为案外人李某提供劳务时不慎因故死亡。后李某与王某、张某丙、张某丁签订《一次性死亡救助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等共计135万元。签订协议后,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将该款项汇入张某丁的银行账户。张某丁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与张某甲进行分割,张某甲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丁返还337500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次性死亡救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款项的性质;二、上述款项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死亡之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慰藉,系张某乙的近亲属基于张某乙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因此协议中约定款项的性质并非是张某乙的遗产,而是张某乙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王某、张某丙、张某丁认为涉案款项应在扣除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后,按照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法院认为,丧葬费系用于安葬祭祀死者,由子女支出,符合传统风俗及孝道要求,将丧葬费从死亡赔偿金中予以扣除,既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孝道传统,且张某甲晚年丧子,同样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对于涉案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法院认为,张某甲、王某、张某丙、张某丁作为张某乙的直系近亲属,均系该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且各方对分割涉案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应视为按份共有并平均分割。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丁给付原告张某甲享有的共有财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即337500元。被告张某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其与遗产的不同在于,一是死亡抚恤金并非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物,二是死亡抚恤金的所有权人是死者的在世近亲属。因此,死亡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而非遗产。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做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本案中,各方对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将涉案死亡抚恤金视为按份共有,采取了由各方平均分配的做法,既契合法律要旨,又符合公序良俗。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来源:(兰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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