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情没了,付出的家务劳动也打水漂了么?

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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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女方马某与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且调解无效。


  马某认为,自己自孩子出生后,在婚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待孩子7岁之后才外出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家务劳动较多,且生活相对困难,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婚姻关系期间张某年收入的20%计算共计320000元。


  张某认可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但认为马某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


  二、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马某要求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诉求,现已查明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80000元。


  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为全职家庭主妇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可马某婚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7岁系家庭主妇并承担了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良好的现状,并结合马某目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酌情支持了马某80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张某自动履行了补偿款。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自我发展机会,并不简单等同于“保姆月薪”。实际生活中,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事业的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稳定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维护家庭关系中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不易评价。所以对于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收集证据。家务劳动补偿一般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不能离婚诉讼后提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证据,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等。


  2.正确认识法律层面的“家务劳动”。法律上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是长期性,还对劳动强度有要求。如虽然下班后去市场买菜频率较高,或者短期休假在家照顾孩子老人等,法律上不能以此为证据支持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3.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考量因素多。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一分两半给我”,法院在考量中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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