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5年内5次起诉离婚终获“自由身”

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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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次起诉离婚

       5年前,28岁的湖南女子宁顺花嫁给了大她3岁的同村男子陈定华,对婚姻的期待是“过平淡的日子就行”,“两个人都上班,都拿工资,要不然做点正经生意也行。”

       但婚后不久,宁顺花发现陈定华“沉迷赌博”,并没有正式工作。两人对待工作的看法也“三观”不合,“他觉得上班是一件很傻的事,反正都是赚钱,为什么要这么卖力呢?(赌博)也是赚钱。”

       在宁顺花的诉说里,两人的结合有些仓促:2015年12月经媒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半年后就“草草结婚、领证”。

       但在陈定华的诉说中,两人的结合却有不同版本,在第二次和第三次离婚诉讼庭审中,他先是称两人“青梅竹马”,后又表示双方相识时间为2014年。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定华称其与宁顺花2007年认识。

       “下定决心提出离婚也经过一番内心挣扎,导火索是因为赌博。”宁顺花说,2016年11月12日晚,陈定华因赌博一夜未归,双方因此争吵,她第二天早上离家前往广东,两人开始分居。半个月后的12月2日,宁顺花向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就在宁顺花起诉离婚后的第三天,她收到由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定华因两次与他人在酒店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及罚款1500元的处罚。

       宁顺花将此作为证据,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提交给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达到证明陈定华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明目的。”

       陈定华也否认自己有赌博恶习,更没有屡教不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赌博过一次”。但记者梳理判决书时发现,关于是否赌博,陈定华的表述不一,第二次离婚诉讼庭审时称“婚后已经彻底改变了打牌习惯”,第四次离婚诉讼庭审中则表示“双方恋爱期间曾有过赌博行为,后来已经完全改正,未再赌博”。

       另一个让宁顺花“非离不可”的理由是陈定华的家暴行为,及对家人的多次威胁、恐吓。

       宁顺花说,“陈定华常常因为赌博输钱、心情不好和我吵架,把我推倒在床上、打我耳光、扯着我的头发用头撞门。”

       有明确证据证明陈定华存在家暴行为是第四次离婚诉讼期间,2019年12月18日,陈定华拦住宁顺花乘坐的车辆并将她拖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宁顺花面部、脖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陈定华因此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此外,2017年7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陈定华因为不愿意离婚,与宁顺花的父亲及弟弟发生争执,并将两人打伤。陈定华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宁顺花也因为打了陈定华两个耳光被行政拘留3日。

       多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除上述两次行政拘留外,5次离婚诉讼期间,陈定华还有3次被行政拘留记录,其中1次因砸坏宁顺花代理律师的汽车并有恐吓行为被行拘,两次因长期、多次发送威胁性、恐吓性信息给宁顺花的弟弟而被行拘。

       陈定华承认发过威胁、恐吓信息,他说这是为了不跟宁顺花离婚,“软得不行,就吓吓她。”

       不过,陈定华并不承认他在宁顺花起诉离婚前曾有家暴行为,只承认在2019年12月18日动过手,“一辈子就打过她那一次。”

       宁顺花为此3次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获得批准,法院禁止陈定华对宁顺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宁顺花及其相关近亲属。

       一边是宁顺花的“非离不可”,另一边是陈定华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对她有感情,很在意她”。

       “要离婚,找一个让我心服口服的理由,我确实哪里做错了,可以(离婚)。”在陈定华看来,不管是“赌博”“三观不合”,还是“家暴”,都不是让他心服口服的离婚理由。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上一次离婚案件生效后,满6个月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记者梳理时间线发现,5年来,宁顺花几乎是数着日子起诉,“判决书生效后达到起诉时间,马上去法院起诉。”

宁顺花说她平时“遇到一点事情就会退缩”,但在离婚这件事情上从来没有妥协过,“我也没想到自己这么能坚持。”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5次起诉离婚。4月30日,此案在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决双方离婚。8月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这场历时5年的离婚“拉锯战”终于结束。


       “感情破裂”证明难

       宁顺花没想到离婚会这么难。

       从2016年12月2日第一次向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到2019年11月17日第4次起诉离婚,每次都被驳回,理由均是“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据了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宁顺花5次起诉离婚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庭审争议的焦点。衡阳县人民法院前4次驳回宁顺花的离婚请求,也是基于宁顺花方面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

       5次行拘证明、3次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4次起诉离婚时已分居3年……但法院在前4次离婚诉讼中均未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也是此案被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

       衡阳县人民法院今年4月14日就此案发布的情况通报表示,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第4次驳回离婚诉请是承办法官与妇联干部前往双方户籍所在村及乡镇走访,听取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的意见,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做出的判决。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什么?按照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的情形。

       1989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规定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一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慧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另外,她认为,即使法官难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宁顺花与陈定华已经分居满两年,“难有理由再次不判决离婚。”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艳认为,“不管宁顺花与陈定华夫妻感情基础如何,从宁顺花5年提出5次离婚诉讼等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法院对于该案的处理在第二次以后仍判决不离婚,于法于情都是牵强的。”王红艳说,“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家庭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但实质上并没有平等地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利益,没有很好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未了局:彩礼返还等仍存争议

       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后,宁顺花恢复了“自由身”。不过双方对于二审判决中关于彩礼返还、精神损害赔偿及婚内借款等事宜仍存在争议。

       据了解,本案一审判决后,陈定华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予离婚,如判离婚,要求赔偿97.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及借款38万元,彩礼、红包款9.9万余元等。

       记者注意到,陈定华曾在一审时提交开房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宁顺花对婚姻不忠,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不过,两审法院均认为陈定华提供的证据不足,对于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及返还38万元借款的诉请未予支持。

       对于9.9万余元彩礼和红包款,二审法院判决宁顺花返还陈定华8.5万元,其中包括6.6万元彩礼及给宁顺花父亲等亲属的红包款1.9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宁顺花认为,法院判决彩礼全部返还,并将红包款也认定为彩礼,判决由其返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又不是没和男方领证,也不是骗婚,为何彩礼全额返还?”

       丁慧认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具有彩礼属性的金额只有6.6万元,二审法院将红包款1.9万元作为彩礼加以认定不妥当,理由也不充分。她认为,判决6.6万元彩礼部分返还较为适宜。

       王红艳认为,本案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法院判决彩礼酌情返还于法无据,以“彩礼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自由裁量的理由也不妥。

       “给付女方彩礼是一种民间婚俗,彩礼一般是男方给女方娘家,如果最后作为女方的嫁妆,则有可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涉及彩礼返还,也应由女方娘家收彩礼的人返还,而不应由女方返还。”王红艳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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