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患病 抚养费该不该增加

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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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异,孩子被确诊患有孤独症,产生大量医疗费、康复训练费,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基本支出。无奈之下,孩子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孩子父亲增加给付每月的抚养费,并承担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等费用的一半。孩子父亲以抚养费给付标准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且自己还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为由,拒绝承担。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酌情增加了孩子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并判决父亲同时承担孩子在正规医院与康复训练机构所产生费用的一半。


       孩子患病 抚养费不够开支

       刘晓昕是王红与刘晓力结婚后所生的孩子。2014年,王红与刘晓力夫妻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经法院判决离婚,刘晓昕随母亲王红生活。2016年,一份医院检查报告打破了母子二人的平静生活,刘晓昕被确诊患有孤独症。

       据医生解释,孤独症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神经发育障碍,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若不能康复,可造成终生残疾,影响其社会交往、学习、生活、就业等。孤独症病因极其复杂,至今尚未完全阐明,治疗就更加束手无策,目前多采用特殊教育训练为主。研究证明,通过尽早、科学地干预,可以减轻障碍程度。“孩子的人生才刚刚开始,既然有希望,那就要治。”抱着这样的信念,王红带着刘晓昕踏上了与疾病抗争的漫漫征途,先后在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成都西南儿童医院、四川北斗星助残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及康复训练机构康复训练。为帮助刘晓昕康复,王红为其购置了大量康复器具、书籍、益智玩具等,生活成本较普通小孩高出很多,外加物价连年上涨,原离婚判决确认刘晓力所给予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基本支出。


       母亲起诉 父亲不愿承担

       看着孩子康复训练等各项费用的日益增加,王红认为,当初法院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在刘晓昕得病之前,已不适用现在的情况,遂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父亲刘晓力增加给付每月的抚养费,并承担因治疗孤独症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等费用的一半。

       而刘晓力则认为,现有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且自己现如今还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收入状况无法支付更高标准的抚养费;另外,刘晓昕治病产生的治疗费用,王红并未与自己协商,不应由自己支付。


       法院判决 酌情增加抚养费

       金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刘晓昕作为患孤独症谱系障碍的儿童,其在生活中需要较一般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日常开销较普通孩子更大。考虑到刘晓力目前收入及其还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增加了刘晓力每月支付刘晓昕的抚养费。

       同时,针对刘晓昕因治疗孤独症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等费用,法院认为,虽然在王红与刘晓力的离婚判决中确定了刘晓力每月支付刘晓昕一定的抚养费,但该抚养费仅涵盖日常的生活、教育开支和普通的急诊、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刘晓昕在父母离婚后被确诊患有“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该疾病不同于普通疾病,其治疗方式主要是以康复训练为主,药物治疗为辅,且在刘晓昕目前的年龄段,对其进行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也属必要。故对刘晓昕因患病确诊及康复训练产生的由正规医院和正规康复训练机构出具正规发票予以确认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由刘晓力承担50%。关于刘晓昕之后的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考虑到其治疗和康复费用的不确定性,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权利。

       刘晓力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刘晓力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后仍有抚养义务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孤独症的治疗方式主要以康复训练为主、药物治疗为辅,进行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是救治孤独症儿童的必要手段,由此产生的康复训练费应属于医疗费范畴,患孤独症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主张。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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