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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夏某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查明的事实让人啼笑皆非:夏某结婚证上的“丈夫”身份信息竟然是其叔的。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夏某的起诉。
原告夏某与被告尚某均系沈丘县付井镇人,二人于1999年初认识并同居生活,于1999年8月完婚,2000年2月生一男孩,2003年12月起为做生意购房居住在界首市。因被告尚某近年来常年在外,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夏某于今年3月10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称其结婚证上的男性照片是尚某。但法院调查查明,结婚证上的男性身份信息是尚某某的,而尚某某是尚某的亲叔叔。
根据原告夏某的陈述,办案法官调取了沈丘县档案馆有关原、被告的婚姻登记卷宗,沈丘县公安局出具了尚某某和尚某的户籍证明,界首市顺河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对上述调取的材料进行辨认并出具了相应证明。法院根据上述证据确认:尚某某与尚某并非同一个人。出现此情况是因为,1999年8月尚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利用叔叔尚某某的户口簿信息,与原告夏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尚某某之间并无婚姻关系,现原告夏某持有的与尚某某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原告不应起诉与被告尚某某离婚,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法院告知原告夏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与被告尚某某的结婚登记。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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