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过亿欲结良缘,婚前协议规避风险

日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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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高先生年仅26岁已资产过亿,系名副其实的富二代。其父母创建的家族企业现已是上市公司,仅其父母为其代持的公司股份按照目前交易价估值就已超过15亿,其名下的资产还包括境内外的不动产、基金、股票、保险等金融类资产、大量现金存款等。现高先生与女友感情稳定,已到谈婚论嫁阶段。婚前,高先生欲全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作为婚房使用,同时双方确认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但高先生考虑到其名下资产价值巨大,且将面临家族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故希望委托律师出具专业的婚前财产协议以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风险。在多方了解并向数名专业律师咨询比较后,高先生最后决定委托本团队律师为其拟定婚前协议书。


  办案心得:

  接受高先生的委托后,本团队律师与其进行了多轮沟通,结合其披露的事实、财产保护及分配意愿,我们认为存在几个难点:一是高先生婚前全资购买的婚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对于该套房产的性质约定高先生犹豫不决。二是考虑到其资产价值巨大,包括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大量境内外金融类资产,关乎资产和隐私安全问题,高先生不愿意披露具体财产范围和详细信息。三是由高先生父母代持的部分资产,法律关系复杂且相关文书不甚完整,日后恐因代持关系的争议而引起财产分割纠纷。四是其父母的部分财产日后将通过赠与或继承的方式转至高先生名下,这部分财产属于“期待利益”,在婚前协议中作出的约定需依托其他法律文书方能生效。


  团队律师从高先生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向其释明:


  一、高先生于婚前全资购买一套价值逾千万的房产并登记在女方名下,本意为表达结婚的诚意、给女方财产上的保障,通常情况下,如没有特别约定即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系女方的婚前财产,如因离婚等原因致使婚姻关系终止,高先生无权主张该房产的分割。但其亦顾虑办理结婚登记前二人的关系尚有不可预计的变数,故犹豫不决。团队律师分析,如果按照高先生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归结在法律关系上即为“附条件的赠与”,然而通常情况下,所附条件多具有道德性质,比如扶养、慈善等,而“结婚”不具有该种道德性质,能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条件尚有争议;并且,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系对人身关系的约定条款,或将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有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故团队律师在综合考虑之下,建议高先生与其女友达成代持关系,即约定在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前,该房产由女方代为持有,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兼顾高先生希望给女方一些财产保障的初衷,在协议中约定其承诺若日后婚姻变故导致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则高先生自愿放弃其应当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一人所有。这一约定可谓双赢,既最大限度给予了女方安全感,也将保障高先生财产权益和婚姻赠与初衷完满结合。


  二、高先生出于资产安全和隐私方面的考虑,不愿意披露具体财产范围和信息,这使得团队律师对其财产范围及财产信息不能进行真实性核验,亦无法对其财产类型进行合理划分,无法对所涉财产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与此同时,高先生表示其希望在签订婚前协议后将该协议进行公证,但公证需要列明财产信息并出具财产证明文件,这与高先生的意愿相左。在此情况下,团队律师站在高先生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其考虑,通过与其多次沟通,以列明高先生名下房产信息并出具房产证明的方式保证公证得以进行。同时团队律师在协议中以结婚前和结婚后为两个时间节点,以财产类型为出发点,对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不仅从原则上约定个人财产所有制,更分门别类对各项已得或将来可得的财产、该等财产可能产生的财产收益以及演变形式明确进行约定,包括各项财产可能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交易所得对价等,以及可能出现的增值、投资、金融营业操作、公司经营管理、代持、转售、置换等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形。通过详尽主要财产的种类范围、演变形态以及可能产生的争议情形,在没有列明具体财产信息的情况下,使得高先生的财产权益亦能得到尽可能周延的保护。


  三、由于高先生的资产中有部分较大价值财产目前仍由其父母代持,团队律师在拟写该协议时对代持情形作出了约定,一方面明确双方对代持事实的知悉和确认,一方面对代持财产部分可能产生的归属争议进行风险防范和规避。但团队律师亦提请高先生注意,涉及代持关系双方应尽快完善书面代持协议、齐备相关法律文件、明确法律关系等,避免日后出现因代持关系不明导致财产归属的争议。而对于婚后高先生的父母可能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转移给高先生的财产,在协议中亦以特别条款说明,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论赠与协议或遗嘱中是否写明赠与/遗留给一方所有,该等财产均为接受赠与/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协议实际上只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定他人赠与或继承的对象和内容;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和遗嘱中若没有明确表示该财产赠与或遗留给一方,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团队律师亦告知高先生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的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法律后果需依附于相关赠与合同或遗嘱,建议其亲属另行准备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或遗嘱对相关财产归属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以明确,否则该等财产可能产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在进行有效提示后,团队律师还为高先生拟写了一份可由其亲属、其本人、其配偶共同签署的声明一份,在相关赠与合同或遗嘱的基础上强化赠与财产和遗产的归属问题。


  四、在为高先生拟定婚前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团队律师与高先生始终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对于高先生提出的疑问和新的想法,团队律师均在认真分析后给出书面的详细答复意见。由于高先生的情况特殊,虽然团队律师已为其制定了详尽的风险规避方案,但仍存在需要高先生在本协议无法涵盖的领域中注意的风险,团队律师对此亦出具了书面的风险告知书、法律意见书,以期为其财产保障再筑一道堡垒。同时,由于高先生的财产以及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中部分带有家族财产的特征,涉及较为复杂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虽然该财产关系不在本协议的法律关系涵盖范围内,但团队律师在提请其注意后还为其出具了可由多方签署的、特殊财产归属问题的书面声明,便于其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强化权利。


  最后,高先生对团队律师出具的婚前协议书十分满意,在此次委托后亦在其他法律关系和问题上向团队律师进行了多次咨询。


  温馨寄语: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财产的形态亦越来越复杂,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更加理性,人们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亦不断增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越来越普遍。


  婚姻本就是爱情的归宿和家庭的开端,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在规避和剥离了外界的客观纠纷风险后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感情更为纯粹,婚姻的基础更加牢固。此外,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财产纠纷愈演愈烈的现实背景下,签订婚前协议可以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分配方案,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避免婚后夫妻因财产问题而争执不休;亦可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保障。


  传统观念里认为“谈钱伤感情”,但实际上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不是在单纯的“谈钱”,而是未雨绸缪,为了能更好的“谈感情”,所以在评估自身条件认为有需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草并制定个性化规避风险的专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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