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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从以上规定可知,无行为能力人有遗产继承权,实践中,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如何行使呢?深圳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指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另,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一款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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