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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老李、老张系夫妻关系,李甲、李乙、李丙是二老的法定继承人。老两口生前因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315万元,2020年1月,将其中的180万元转给儿子李甲,转给女儿李乙、李丙各15万,随后又转给李丙90万。2021年,老李、老张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二人有财产315万元,赠与李甲180万,赠与李乙、李丙各15万,留出15万作为我们的生活开支,剩余90万由李丙代管,去世后留下的款项由李丙继承。”老人生前主要与李丙一起共同生活,现李甲、李乙以老人转给李丙的款项系遗产,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为由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遗嘱真实有效,应当按照遗嘱中记载的内容继承,且遗嘱中所涉财产已经实际分配完毕,故驳回李甲、李乙的诉讼请求。李甲、李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查明,李甲、李乙主张老人向其二人的转款是赠与,向李丙的转款是代为保管;李丙主张老人向其转款是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老张、老李在订立遗嘱前,分别转给李甲、李乙、李丙180万、15万、105万元,当事人均主张是对各自的赠与,三笔转款的时间相近,故应认定转款是被继承人的合法处分行为。上述款项所有权于交付时转移,两继承人对上述款项不再享有所有权,即老张、老李在将款项分别转给李甲、李乙、李丙时,财产所有权已经归三子女,故至二老去世时已没有金钱形式的遗产。遗嘱处分了非其二人所有的财产,不应再认定遗嘱的效力。鉴于两被继承人已无金钱形式的遗产,李甲、李乙上诉要求分割遗产,不应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生前将个人财产已经处分完毕,被继承人即不是财产的权利人,后又对该部分财产订立遗嘱,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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