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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饮料公司的唯一股东,因生意急需现金周转,向苏某借款20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还王某便去世了。王某与妻子已于2009年离婚,故王某去世后,其子女王甲、王乙和年近90的父亲老王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后王甲、王乙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为实现债权,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王、王甲、王乙归还王某所借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甲、王乙辩称,其已放弃了继承权利,应当无需再对王某的遗产承担任何义务。
二、法院审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在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老王、王甲、王乙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王甲、王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法缔结的民事协议,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被继承人去世后,仍应以其遗产清偿其生前合法债务。其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在仅有的法定继承人由于年长等原因无力对遗产承担管理责任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人若不负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既不利于确保继承的顺利进行,也有碍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案中,判决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仍应承担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避免了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僵局,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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