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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因限购问题吴先生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等他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手续。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均相继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就这样成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吴先生夫妇因购买案涉房屋并发生诉讼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同时,依据方先生生前户籍所在地其被送去抢救的医院地址等,均可推定他生前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地区。现吴先生夫妇申请指定该地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上海高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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