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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大现年六十七岁,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张小甲由妻子抚养成人。现张大以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为由,要求儿子张小甲承担赡养义务,向其支付赡养费,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大能否要求儿子张小甲向其支付赡养费并解决住房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故张大有权要求张小甲向其支付赡养费,并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无权要求子女为其解决住房问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大虽与妻子离婚,但张小甲系其婚生子,张大目前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张小甲给付相应的赡养费。
其次,张小甲支付张大赡养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在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居民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行等开支费用,故张大无权要求张小甲在支付赡养费的同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
综上所述,父母在要求子女支付相应赡养费的同时,无权要求为其解决住房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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