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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存在许多困难。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为例,2017和2018年,该院受理探视权执行案件共26件,7件执行较为顺利,13件执行较为困难,6件基本无法强制执行。
实践中,探视权难执行有多方面的因素。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探视权具体规定,虽然裁判文书中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就具体的探视方案、探视时间、探视地点、探视方式等都没有明细判定,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执行;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反复性与人民法院执行警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存在矛盾;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不明确;子女拒绝被探视,也导致案件难执行。
为此,笔者建议:
审判人员在制作涉及探视权问题的裁判文书时,就应为以后的执行工作着想,就当事人双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
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挠、拒绝对方探望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时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争取对方主动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弄清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应该说,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后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要慎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虽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要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尽量减少未成年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无辜的伤害,所以对被执行人的“软对抗”制裁,要慎用,对“硬对抗”的,要坚决打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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