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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家住小汤山镇某社区的张某离异后通过电视征婚,与李某相识。半年后,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情况时,要赔偿对方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婚后的第三年,李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其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被张某拒绝,张某称“忠诚协议”无效。李某找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如果该“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法律要求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强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履行忠实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如果李某与张某确实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赔偿主张。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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