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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男方离婚后要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了,主张为儿子加名是赠与行为,自己有权撤销赠与。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并非赠与,不可撤销。
2007年7月,华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6年11月双方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高某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离婚后,高某迟迟不肯履行约定,儿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华某与高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约定是有效的,高某应诚信履行。高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高某称其在离婚协议中只是承诺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但承诺的性质应属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自己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这涉及法律上的两种合同,一种叫赠与合同,一种叫利他合同。赠与合同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本案的主审法官金绍奇指出,本案离婚协议系由华某与高某签订,双方约定高某须于离婚后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该条款构成高某向其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属于利他合同范畴,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利他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获得履行请求权。法院判决高某应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按份所有,高某与其子各占50%。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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