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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女)与孙某(男)离婚后仍然同居生活一年,双方2010年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财产及债务分割‘无’”,第三项其他“无”。一年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杨某以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受理此案,现双方对该协议约定的“无”,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进行实际分割产生分歧。
【分歧】
对离婚协议约定为“无”的财产是否应进行重新分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协议有双方签字确认,且有婚姻登记部门备案,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字应认定为无争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不应再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双方为简化手续在婚姻登记时约定财产为“无”属于普遍现象,若一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未进行分割,则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实质性分割。
【简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进行实质性审查。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协议为填充式协议,内容简单,特别是在协议书第三项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一栏中,仅填写有一个“无”字,其他事项也仅有一个“无”字,且在实体审理中,双方对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约一年时间并无争议,该期间双方仍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依据该条主张对未涉及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一方,负有对财产的“未涉及”、“未分割”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能够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对离婚协议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离婚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进行分割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据该查明的事实对离婚后未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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