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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执行裁判庭,负责诉讼程序中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
2016年4月,法院就庄某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应返还庄某借款人民币139万余元。因王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庄某申请执行。2017年1月,法院查封的产权是登记在王某与其前妻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张某很快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她称自己与王某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记载“涉案房产离婚后归张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庄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张某对涉案房产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原因在于法院查封涉案房产时,登记权利人仍是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张某,离婚协议虽对涉案房产作出处分,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共有房产并无不当。此外,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对第三人没有,因此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上海一中院遂判决撤销原判,准予执行涉案房产。
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庭长周林安说,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适用问题。“物权法对物的归属、权利、物权变动效力等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对物权归属判断不应突破该物权的基础法。物权法应优先于婚姻法、合同法,且不动产的分割未经物权变更,不应认为发生了物权变动效力。”
(来源:上海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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