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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与阿玲(均为化名)婚后的第14年,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此前,阿俊承诺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如今,阿俊却将前妻及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收回赠与的房产份额及返还房屋出租收益,这是为何?法院会支持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8月21日)通报了这宗案例。
离婚后将房产份额赠给女儿
早在2001年4月,阿俊与阿玲登记结婚,并于次年8月生育女儿小欣(化名),夫妻两人购买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地的房屋一套,登记于三人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5年7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白云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小欣随母亲生活,父亲阿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但未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此前,阿俊曾于2013年6月9日向阿玲及小欣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阿俊,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只属于小欣所有,等孩子满十八岁重新确认过户手续,特此证明,永不反悔”。
反悔想要回份额妻女不同意
现在阿俊后悔了。作为原告的他起诉说:自己背负巨额债务,离婚后该房产一直由被告阿玲占有并对外出租收益,该收益应当按共有份额比例分配给原告。原告在双方离婚后独自一人偿还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故原告对该房产应当多占份额。原被告未能就该房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对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进行分割,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36.65%的产权价值(约合人民币211万余元),产权归两被告共有;2.由被告阿玲向原告返还房产的出租收益的36.65%(按每月租金收益5000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计至分割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阿玲、小欣则表示,原告已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小欣。阿俊于2013年6月9日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小欣,并提出等小欣满18周岁后办理过户手续。该承诺书符合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且已生效。另外,原告阿俊撤销赠与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原告在赠与时未随附相应义务,被告小欣作为未成年人亦未出现严重侵害原告及其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故原告行使赠与撤销权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背负巨额债务。最后,原告阿俊的诉求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小欣是未成年人,既无经济来源,亦未独立生活。
不过,阿玲、小欣还称,如果法院不确认赠与成立,她们同意按原告占产权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购买。
法院判决赠予合同有效驳回诉求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产权份额应由三人平分。涉案房屋由阿俊、阿玲、小欣共同共有,因阿俊、阿玲已离婚,失去共有基础,故阿俊有权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阿俊要求由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36.65%的产权价值,实际是要求确认其产权份额为36.65%。对此法院认为,截至2018年1月14日涉案房屋贷款余额为28万余元,该部分贷款余额最终由谁实际偿还尚未可知,且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考虑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故认定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应由阿俊、阿玲、小欣平分,即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还指出,双方的赠与合同未被撤销。经审查,阿俊于2013年6月9日出具承诺书,就内容而言是阿俊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小欣,双方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并明确待小欣年满18周岁时办理过户手续,而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双方的赠与合同并未被撤销,故还处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阿俊在已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小欣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阿玲折价补偿其产权价值及返还自2015年9月18日始的房屋租金收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驳回阿俊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俊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法官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任意撤销权作出的例外规定,明确了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小欣系阿俊与阿玲的婚生女,阿俊对小欣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基于家庭人伦、社会公德的等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属性。阿俊在离婚时对小欣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以财产补偿的方式弥补父母离婚对子女身心所造成的伤害,并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因而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阿俊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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