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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酉阳法院判决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用离婚协议对诉争房产进行确权,但因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不明确,难以认定该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后共同财产,也无法查明诉争房产产生的债务情况,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于201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项载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另查明,位于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某房产归范某所有,建筑面积为72.97平方米,该房屋于2013年5月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不明确。诉争房产虽在被告范某名下,但从目前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诉争房产的购买时间,亦难认定该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也无法查明诉争房产产生的债务情况,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碍难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酉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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