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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何燕妮)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签下补偿对方50万元的协议,可在离婚后,却又无力支付。原告李某因被告胡某未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5万元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3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500000元,支付方法为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9年6月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等条款。双方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第一笔补偿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补偿款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的补偿款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被告并无异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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