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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胡某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双方协议离婚,被债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共同偿还这笔债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胡某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10月30日,两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如未按时归还,陈某用进贤县民和镇某处店面进行抵押,价格以7万元/㎡共计630万元计算;若此店面陈某要出售时,必需通知原告,出售后归还此欠款的本金和未结清的利息。同日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两被告在前四个月共给付利息24万元,第五个月仅给付利息4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本息,但两被告未再偿还分文。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时间从2018年4月1日起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胡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单为凭,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对此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由两被告共同签名出具借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并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用店面作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确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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