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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龚某与王某2013年离婚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的第三条约定:“男方龚某婚前购买的丰台区某楼房、名下的捷达牌汽车一辆以及个人衣物,婚姻存续期间以男方为被保险人保险产品,离婚后仍归其所有。现有房屋、配套地下车库及所有家电、奢侈品等,女方王某名下汽车一辆,股权、股票、债券、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以女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之后,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龚某偿还吴某借款本息共5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2.8万元。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龚某迟迟未还钱,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得不终结执行程序。于是,吴某又将龚某与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他们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龚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龚某先后从吴某处借款共400万元,该借款事实发生在他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持续至离婚之后,时间长达六年之久,龚某与王某以不知道吴某会起诉为由抗辩,该理由难以成立。他们的离婚协议将双方主要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这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吴某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吴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龚某的转让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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