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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由于思想观念不一致,唐某因此一直反对儿子小唐与外地女孩小丽谈恋爱。2015年6月上旬,唐某与小唐发生了争吵。此后,小唐即离家出走与女朋友提起生活。2017年5月下旬,小唐回家看望父母,父子两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唐某遂提出要与小唐断绝父女关系。并于当日签订拟写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唐某与小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后唐某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判决其与小唐解除父子关系。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父子所签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合法有效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父子所签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无效,因为该协议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了公序良俗。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唐某父子所签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违背了“父慈子孝”“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等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
其次,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解除,抚养、赡养的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来取消,只能因某一方死亡而终止。而所谓的“断绝父之关系”的协议,违法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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