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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中一方被背上配偶所欠债务的新闻层出不穷。去年底,家住大渡口的肖女士被法院从银行账户扣划走10万余元,为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借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钱被划走了,但她却成功避开了“套路”: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债权债务归男方,日前,肖女士向前夫刘某追偿此笔垫付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肖女士与刘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3年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归男方”。去年1月,案外人周某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某于2010年1月找他借款10万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未还,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判决刘某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由肖女士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由于刘某和肖女士经法院公告传唤均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送达后,三人均未上诉。
“本以为有离婚协议的约定我就万事不沾身了,开庭什么的通通不关我的事,没想到我账户上的存款会被扣划去还债。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不行的。”直到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账户上的11万余元被扣划作为案款支付走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肖女士才如遭“当头棒喝”。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刘某追偿垫付款。
大渡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女士和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肖女士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分配的约定有权向刘某进行追偿。遂判决刘某向肖女士支付10万余元垫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肖女士在借款纠纷诉讼中的消极应诉和强制执行中的消极履行,诉讼产生的公告费及强制执行费等费用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能追偿。
(来源:大渡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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