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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未登记确认无效 亲生父母应履行职责

日期: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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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12岁的郑某某偶然得知自己并非“父母”亲生,从此开始不服从“父母”管教。身为养父母的郑某夫妇在与其亲生父母张某夫妇协商未果后,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诉讼。


  张某夫妇于2005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因张某某系二胎,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恰巧郑某夫妇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希望领养一个小孩。在第三人徐某的介绍下,张某某交由了郑某夫妇收养,并改名为郑某某。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收养协议,郑某夫妇二人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5年5月,郑某某无意中得知自己并非郑某夫妇亲生子,郑某某遂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养父母的抚养教育。郑某夫妇为此曾通过介绍人徐某与张某夫妇协商,希望张某夫妇将郑某某接回抚养,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郑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收养郑某某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张某夫妇对郑某某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养自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时生效,若收养行为未登记,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郑某夫妇的收养行为因欠缺登记要件,属于瑕疵收养行为,经郑某夫妇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后,该收养行为自始无效。至于郑某夫妇要求张某夫妇二人将郑某某接回抚养的请求,由于郑某某系未成年人,收养行为无效后,其亲生父母依法应履行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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