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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刘某抚养,并由被告顾某承担抚养费。
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9年10月1日结婚。2001年6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现在第五中学读书。后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0年3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小顾由被告顾某抚养,由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后顾某又结婚组成新的家庭,便对婚生女小顾不管不顾。2014年顾某去上海工作,把小顾一个人留在爷爷奶奶家,也不再承担小顾的抚养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顾某拒不承担小顾的抚养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顾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小顾。鉴于小顾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小顾愿意跟随原告刘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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