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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茜茜小学四年级的时候父母离婚了,跟着父亲李辉(化名)生活。过了两年,茜茜父母协商一致,将名下的房屋赠与给了她,并办理过户登记。茜茜和爸爸李辉及继母一起居住生活在这套房屋里,茜茜的父亲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女儿,从此茜茜觉得自己被冷落了,觉得爸爸和继母、妹妹是一家人,自己却是外人,还常常因为琐事和爸爸发生争执。处在青春期的茜茜三番四次离家,宁愿住在姑姑那儿也不愿回家。后来,茜茜选择和妈妈张晓英(化名)一起生活,并在2016年变更抚养关系,妈妈取得了监护权。
已经就读高中的茜茜学习任务越来越重,可妈妈的住所离学校很远,每天上下学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爸爸、继母住的房子离学校很近,而且这套房子正好就是当年赠与给茜茜的房子,由于她与爸爸关系恶劣,跟爸爸提出搬离的要求被直接拒绝,茜茜左思右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爸爸和继母搬离,自己和妈妈住进去。在庭审上,爸爸李辉表示,他们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房屋是二室一厅结构,茜茜和母亲可以搬进来一起居住,而茜茜觉得和他们一起生活太压抑,当场明确拒绝。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女儿及受赠人的茜茜要求其父李辉及继母搬出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权利、是否有违社会公德。李辉和张晓英离婚后,李辉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住在涉案房屋并无不妥。但李辉未履行好监护职责,未及时化解再婚对茜茜造成的影响,在茜茜进入青春期后,也未足够关心,并且共同生活期间发生问题时,李辉作为父亲也未能与茜茜进行有效沟通,致使茜茜多次离家。茜茜就读的学校就在案涉房屋附近,茜茜宁愿选择住在离校遥远的母亲的住所,也不愿意与李辉夫妇居住。可见,李辉夫妇与茜茜共同生活,已经造成茜茜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并影响了她正常的生活、学习。此外,现张晓英是茜茜的监护人,在变更抚养关系后,李辉夫妇与茜茜在案涉房屋继续共同生活本已不利于茜茜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妨碍了张晓英行使监护职责。现李辉夫妇虽无其他房屋,但双方均有收入,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其居住问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辉夫妇搬出案涉房屋。
【法官说法】
茜茜是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权利人不得滥用物权,物权的行使还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茜茜名下的房屋是受赠于李辉和张晓英,茜茜与李辉是父女关系,更要仔细斟酌茜茜行使其物权带来的影响。李辉与张晓英离婚后,李辉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和学习,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然后,李辉并未履行好监护义务,综合本案情况,茜茜已经难以和李辉夫妇共同生活,加之茜茜的抚养关系已经变更,茜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李辉夫妇搬出案涉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李辉夫妇搬出后,茜茜与其母张晓英生活更有利于唐歆的身心健康。因此,承办法官从物权行使和未成年人保护两方面综合考量,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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