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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昌法院对郝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郝某要求分割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某号住房(以下简称荣昌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这一诉讼请求。
荣昌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9月30日,邓某与重庆市钿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荣昌住房,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011年9月25日,原荣昌县房管局为荣昌住房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邓某。该住房现由邓某居住使用。原、被告均认可该住房现价值30万元。
庭审中,被告邓某出示其名下在中国银行帐号XX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进账单第一联(代贷方传票)及罗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的账户明细等证据,并结合以上证据对荣昌住房的房款来源及流向进行说明,拟证明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系其个人财产。原告郝某认为荣昌住房的购买和办理登记手续均在婚后,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荣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举示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已经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被告邓某所称荣昌住房系其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夫妻一方的财产。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系其个人财产。加之,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荣昌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故原告要求分割荣昌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财产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对于讼争房屋的事实及权利状态,夫妻双方都是清楚的。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只是不动产对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担保该所有权归属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物权业已确定的归属。只要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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