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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和赵某都有过一次离婚经历,各自单身两年后,两人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3月2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协商后决定将住处选在赵某家。但没过几日,张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一套房,并全额付款,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
2016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由于两人所居住的房子为赵某的婚前财产,对此张某并无异议。但赵某却认为张某婚后购买的住房应属二人共同财产。张某表示,婚后两人的存款、收入都是各自保管,更何况这房是婚后第3天购买的,买房的钱全都是她婚前经营餐厅赚来的,是自己的婚前存款。
赵某却不这样认为,2016年12月,赵某来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张某婚后所购住房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后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且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
「说法」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新刚告诉记者:“离婚案件中判断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标准,不仅是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资金来源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购买及产权登记时间为婚后,仍为其个人财产,判决归张某个人所有。”吴新刚说。
此外,对于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现象,吴新刚提示,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进而将婚前个人存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一方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将无法区分。
吴新刚说:“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的,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报记者
杨舒涵 通讯员 邵礼义)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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