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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林先生咨询:我婚前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00万元,婚后我将该房卖了200万元,后又用这200万元卖房款买了一套房子用于我们夫妻居住,这套房子目前市场价值250万元,现在我想离婚,这套房子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的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界定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还是投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林先生的介绍,他卖掉的房子属于自然增值,婚后用个人财产买的房子是用来自住,不宜认定为投资行为,离婚时产生的增值部分不能按照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属于林先生的个人财产。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混同使用并保留必要的证据,更有利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分。
综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区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但本案中林先生婚后新购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本报通讯员王甜甜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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