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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有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证明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辩称该借条系在原告王某及第三人王某某(系原告之女)胁迫下所签却无法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前妻被告李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
原告王某诉称,其女即第三人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至11月间,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陆续借款13万元,并于2016年4月15日被告张某出具借款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张某承诺将于2016年4月25日全数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与第三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王某某在张某家中无理取闹,并企图破坏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迫于无奈,故于离婚当日签下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条系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公民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出借钱款时,应出具书面凭证,按照规范进行书写,并对票据加以妥善保管,若存在胁迫签订合同等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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