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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人做“法事”拆婚不成起诉退款?法院这样判

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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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程某(女)因在工作、生活中受挫,情绪压抑无法排解,于2021年2月通过网络平台广告与心理咨询师牛某取得联系,牛某通过网络方式为其开设心理疏导课程,程某上过几节课程后,感觉收获很多,对牛某称赞有加,并多次委托牛某代购手镯、香薰、饰品等。


  2021年下半年,程某单恋其朋友宋某,但宋某已婚且与配偶感情稳定,程某因此郁结于心,便向牛某询问能否做一场“法事”拆散宋某与其配偶的婚姻,牛某表示可以。其后,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牛某1000元,备注定金,通过支付宝转账、收款码收款方式向牛某转账8000元,备注“拆婚法事尾款”。牛某收款后,多次向程某发送相应视频,印证事情进展。2022年,程某因长期未发现宋某婚姻异常,感觉牛某对自己存在欺骗,向济南市历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间的合同无效,要求牛某返还所有款项。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牛某称,其与程某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拆婚法事”合同,而是存在买卖合同、有偿心理疏导和疗愈服务合同、赠予合同等多重关系。牛某曾多次为程某提供心理疏导课程、接受程某的委托购买产品、旅游期间替程某祈福等,牛某收取费用中的5000元系半年心理疏导课程学费、2000元系委托牛某购买物品支出、3000元系委托牛某祈福支出、9000元系演艺服务费,另有部分小额红包,属于个人赠予。因程某想拆散他人婚姻后上位,情绪一直受到影响,为达到更好的心理疏导效果,牛某找到了一家文化演艺公司进行戏剧演艺活动,用于疏导程某的情绪,且牛某收取的9000元费用中的6000元已经支付给了该文化演艺公司,剩余的3000元为应收取的程某心理疏导费用。上述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程某要求牛某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程某则认为,其与牛某的聊天记录中多次体现有关“法事”的内容,且牛某收取费用后发给程某的现场视频显示,现场人员身穿道袍,手持木剑,桌子上摆放着神像、画符,屋子内烟火缭绕,与影视作品中的“法事”无异。所以,牛某的行为就是封建迷信行为,双方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牛某应当退还全部款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程某、牛某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2021年进行的民事活动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合意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程某支付的5000元,根据其付款时间、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及程某在聊天中的评价及感悟,对牛某辩解该费用为心里疏导服务费用的观点予以采纳。牛某所称购买物品收取的2000元,亦与付款时间、邮寄时间、双方聊天内容吻合,对此予以采信。牛某收取的备注定金、“拆婚法事尾款”合计9000元,结合双方聊天内容、牛某发送的视频内容,确定系牛某收取的拆婚法事款项。


  因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两人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有偿心理疏导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且相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程某主张牛某返还收取的上述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牛某收取的9000元,经审查为以破坏案外人婚姻为目的拆婚法事款项,程某、牛某通过封建迷信方式实现不道德目的,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无效,程某应将其收取款项予以退还。因牛某已将其中6000元转付案外公司,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确定牛某退还程某6000元(9000元-6000元+6000元÷2)。牛某收取3000元祈福费用,因其并非依法登记的宗教教职人员,收取祈福费用于法无据,且牛某未举证证实费用支付情况,该项费用应退还程某。牛某收取的其他款项系多次、以44.4元及6.6元等小额支付产生,属于一方自愿向另一方的给付,已经实际支付、领取完毕,对程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程某9000元、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牛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驳回了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作为中国公民,应当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引,崇尚科学,守法守纪,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干涉他人婚姻生活,更不得以封建迷信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济南历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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