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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程某(女)因在工作、生活中受挫,情绪压抑无法排解,于2021年2月通过网络平台广告与心理咨询师牛某取得联系,牛某通过网络方式为其开设心理疏导课程,程某上过几节课程后,感觉收获很多,对牛某称赞有加,并多次委托牛某代购手镯、香薰、饰品等。
2021年下半年,程某单恋其朋友宋某,但宋某已婚且与配偶感情稳定,程某因此郁结于心,便向牛某询问能否做一场“法事”拆散宋某与其配偶的婚姻,牛某表示可以。其后,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牛某1000元,备注定金,通过支付宝转账、收款码收款方式向牛某转账8000元,备注“拆婚法事尾款”。牛某收款后,多次向程某发送相应视频,印证事情进展。2022年,程某因长期未发现宋某婚姻异常,感觉牛某对自己存在欺骗,向济南市历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间的合同无效,要求牛某返还所有款项。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牛某称,其与程某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拆婚法事”合同,而是存在买卖合同、有偿心理疏导和疗愈服务合同、赠予合同等多重关系。牛某曾多次为程某提供心理疏导课程、接受程某的委托购买产品、旅游期间替程某祈福等,牛某收取费用中的5000元系半年心理疏导课程学费、2000元系委托牛某购买物品支出、3000元系委托牛某祈福支出、9000元系演艺服务费,另有部分小额红包,属于个人赠予。因程某想拆散他人婚姻后上位,情绪一直受到影响,为达到更好的心理疏导效果,牛某找到了一家文化演艺公司进行戏剧演艺活动,用于疏导程某的情绪,且牛某收取的9000元费用中的6000元已经支付给了该文化演艺公司,剩余的3000元为应收取的程某心理疏导费用。上述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程某要求牛某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程某则认为,其与牛某的聊天记录中多次体现有关“法事”的内容,且牛某收取费用后发给程某的现场视频显示,现场人员身穿道袍,手持木剑,桌子上摆放着神像、画符,屋子内烟火缭绕,与影视作品中的“法事”无异。所以,牛某的行为就是封建迷信行为,双方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牛某应当退还全部款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程某、牛某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2021年进行的民事活动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合意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程某支付的5000元,根据其付款时间、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及程某在聊天中的评价及感悟,对牛某辩解该费用为心里疏导服务费用的观点予以采纳。牛某所称购买物品收取的2000元,亦与付款时间、邮寄时间、双方聊天内容吻合,对此予以采信。牛某收取的备注定金、“拆婚法事尾款”合计9000元,结合双方聊天内容、牛某发送的视频内容,确定系牛某收取的拆婚法事款项。
因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两人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有偿心理疏导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且相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程某主张牛某返还收取的上述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牛某收取的9000元,经审查为以破坏案外人婚姻为目的拆婚法事款项,程某、牛某通过封建迷信方式实现不道德目的,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无效,程某应将其收取款项予以退还。因牛某已将其中6000元转付案外公司,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确定牛某退还程某6000元(9000元-6000元+6000元÷2)。牛某收取3000元祈福费用,因其并非依法登记的宗教教职人员,收取祈福费用于法无据,且牛某未举证证实费用支付情况,该项费用应退还程某。牛某收取的其他款项系多次、以44.4元及6.6元等小额支付产生,属于一方自愿向另一方的给付,已经实际支付、领取完毕,对程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程某9000元、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牛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驳回了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作为中国公民,应当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引,崇尚科学,守法守纪,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干涉他人婚姻生活,更不得以封建迷信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济南历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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