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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婚检,刚新婚的妻子得知丈夫罹患有梅毒,但在婚前丈夫却只字未提。虽然木已成舟,失望之余她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丈夫在婚前未告知配偶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支持妻子主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李某和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坠入爱河,建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8月,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周某《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建议避孕套避孕,建议暂缓结婚。”此时李某才意识到周某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为了进一步确诊,周某又前往其他正规医院再次进行了免疫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其甲苯胺红不加热实验阳性、TP-PA(凝聚法)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化学发光)阳性。李某以周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庭审中,周某认可婚前未告知李某其患病的事实,现在也尚未治愈。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本案中,周某患有梅毒,具有较强传染性、难以治愈且终身标记,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法官介绍说,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男女双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对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安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国家应当主动干预和制裁,比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可撤销婚姻多是违反私人利益,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时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不自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婚姻,比如因胁迫而结婚、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的禁婚条件作出规定,只是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法官认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8月登记结婚,故双方婚姻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导致不知情、被欺诈的当事人作出的结婚意思表示不完整,婚姻欠缺合意,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官表示,结婚是人生大事,结不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的事情,缔结婚姻的合意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二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干涉。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而仍愿意结婚,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因此,在相互知晓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是否结婚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但患病一方当事人负有婚前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病情与对方结婚的,将构成婚姻欺诈。
法官认为,本案中,周某在婚前隐瞒患有梅毒的重大疾病,现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周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李某和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婚姻关系,可能会影响双方正常婚姻生活,加重双方婚后的生活负担和经济负担,甚至威胁到对方的身体健康,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当然的知情权。需要指出,重大疾病的范围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和有关精神病等。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既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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