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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一成不变!

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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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离婚后,在已经约定好


  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


  因生活成本增加,


  抚养一方能否要求


  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抚养费呢?


  来看看乐昌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陈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5月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孩子小陈由父亲陈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2017年7月,张某未能如约支付抚养费,双方因抚养费金额产生矛盾闹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并根据小陈的实际需要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此后多年,陈某并未再婚,而是选择在家一边务农一边照顾孩子。随着物价的上涨,小陈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中所需的各类费用不断增加,2023年11月,陈某以小陈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增加每月的抚养费用。


  二、法院审理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张某离婚时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但目前的物价、消费水平较之前已有很大不同,且小陈现读高三,与之前义务教育阶段相比各项费用均有所增加,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生活、上学所需,故对于小陈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法官提醒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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