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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处于老龄化社会阶段,“幸福养老”已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与物质上的赡养相比,老人更渴望子女能常回家看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往往忽视精神赡养的义务。精神赡养主要有哪些内容?“常回家看看”是否属于赡养义务?法律所规定的“精神赡养”应该如何履行?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一、案情回顾
王某、胡某年过七旬,共育有二女一子。两位老人未与子女共同居住,平时在自己家中生活,子女定期前往探望。
但2022年5月,长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此后拒绝探望老人,家中亲属多次劝解未果。父母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每周探望两次。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本案中,王某、胡某有住房及退休金,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未要求王某某在物质方面履行赡养义务,仅要求王某某尽精神赡养义务的理由正当,符合人伦法理。王某某身为人子,理应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问候王某、胡某。考虑到王某某已年近五十,其妻身患疾病,需要由其照顾,王某、胡某也应体谅王某某的难处。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三、法官说法
1、“常回家看看”是否属于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2、精神赡养主要有哪些内容?
精神赡养的内容和范围都很广。在道德角度,百善孝为先,子女应当尽量顺从父母的心意,要无微不至地关怀,更要让老人感到心情愉悦。在不损害老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要重视、肯定老人的想法和愿望,尊重老人的决定和选择,维护老人的尊严,减少老人的孤独感。在法律角度,精神赡养更是一种不容回避的法定义务,精神的抚慰、情感的关心,不以是否承担生活费,承担多少生活费为前提。即使是没有物质供养能力的子女,也不能免除精神赡养义务,同样应当常常关心和陪伴老人。
3、父母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父母的请求,尽可能地尊重父母一方的诉求与意愿,只有在子女一方提出合理异议时才会在父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例如子女因工作、学习、疾病而不能便利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亲子之间积怨多年,矛盾较深,难以化解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子女的一项法律义务。
4、法律所规定的“精神赡养”应该如何履行?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采纳的“常回家看看”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第一,重大节假日必须回家看望老人,如重阳、中秋、除夕等传统节日必须回家看望老人;第二,固定期间内必须回家看望老人,如每年至少回家看望老人两次;第三,固定期间内看望或电话问候老人,如判决每月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老人一次,保证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实现“有距离的亲近”。
四、法官提示
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法官建议: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借助电话、短信、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多与老年人沟通交流,多理解老年人内心的孤独等。老人打造和谐家庭关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赡养纠纷,不是唯一的路径。老年人也应主动作为,展示长辈的慈爱和关怀,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社会营造尊老爱老氛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从个人、家庭、社会、政府等多个角度实现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才能共同谱写和谐、美满、幸福、温馨的家庭之歌。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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