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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中
阻扰探视的情形多发
致使“关爱缺席”
如果抚养方对孩子又疏于照料
那么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阿志(男,化名)与阿文(女,化名)办理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小洁(化名)由阿志抚养。但离婚后,阿志便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无法直接抚养小洁。于是,从双方离婚起至2020年5月,小洁一直与阿文在深圳生活。
2020年5月,阿志回到深圳工作,便要求阿文按照离婚协议将小洁交给他抚养。这时,阿志已再婚,且又生育一孩,平时工作较忙,对小洁疏于照顾,很少关注孩子的身心状态。小洁在跟随阿志生活之后,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环境,加之学校课业繁重,他感到压力倍增。阿文担心小洁,经常提出要探望孩子。阿志不配合,还拒绝与阿文沟通有关孩子的状况。2022年11月,阿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洁由自己直接抚养。
二、法院调解
考虑案件涉及家事纠纷,且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主持调解本案。法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对父母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与孩子平等交流,尊重孩子的意愿。心理咨询师引导孩子明确当前的需求,探讨顾虑与担忧,帮助孩子解除心理压力。在法官的鼓励下,小洁在父母面前清晰地表达出想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原因是父亲经常在外地工作,陪伴她的时间有限,而母亲有更多的时间陪在她身边,辅导她学习。同时,法官安慰阿志好好工作,并安排好周末探视时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阿志同意把抚养权变更给阿文。一起家事纠纷圆满解决。
三、法官说法
家长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应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本案中,阿志因工作太忙,无法兼顾对孩子学业的帮助及日常的照顾,法院通过现场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阿志认识到自己监护失职,意识到孩子的心理需求,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将监护人变更为阿文。这不仅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人保护的立法意旨。法官在审判及调解过程中,要尊重孩子意愿,保护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伤害,避免因为司法程序给孩子增加心理压力。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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