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两名子女由男方抚养。但离婚后,王先生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后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之后,两名子女随陈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用,但从2022年4月开始,王先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判令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70余万元。
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关于抚养权,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属被告,但后续双方已另行协议约定抚养权问题,庭审中双方亦同意变更抚养权,且事实上两子女已大部分时间由原告照顾,故法院对于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抚养费标准及支付事宜,被告亦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由于被告的多个对外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告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法院认为,被告在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情况下仍同意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有悖常理,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结合被告当前工资水平及其自述的抚养子女期间费用支出标准,判决被告自原告开始抚养之日起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1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无争议,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予以调整?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当事双方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均同意一次性支付,法院原则上应当支持;但是,如果双方的约定明显不符合常理,既不存在一次性支付的可行性也不存在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约定高额抚养费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同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高额债务而免除,抚养费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能否实际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因此,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判决,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